某开发商于2005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为2。2006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开发商于2005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为2。2006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开发商通过对小区规划土地利用率和成本的分析,觉得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后经规划部门同意,将容积率调整为3。根据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如果在3年之内适当调整规划则按照对历史情况的补充处理,不作为重新供地批复,所以开发商按照当地政策补交地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针对补地价的计算方式曾有以下不同的主张。 算式1:补地价(总价)=增加容积率后的总地价-原容积率下的
选项 案例分析
答案
解析 从政府收取地价最大化出发,算式优选顺序为:算式4,算式1,算式3,算式2;或优选顺序为算式1,算式4,算式3,算式2。 (1)算式4。是拍卖成交的合同楼面地价一般远比评估地价要高,当拍卖成交的合同楼面地价高于增加容积后的评估楼面地价时,选用算式4方案最优。 (2)算式1。当拍卖成交的合同楼面地价低于增加容积率后的评估楼面地价时,选用算式1方案最优。 (3)算式3。是按原容积率下的评估楼面地价补交,算式3的补交地价比算式4与算式1少,但比算式2多。 (4)算式2。是现容积率下的评估价与拍卖成交的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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