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2008、2...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2008、2002年考试真题
选项 A.2 B.3 C.4 D.5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耕地保护”。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549秒, 内存占用1.03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