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2日,甲地白云公司与乙地黑土公司在丙地签订了《经销贸易协议》,协议约定白云公司委托黑土公司代理销售“云”系列电动童车,付款方式为第一批先发...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5年8月22日,甲地白云公司与乙地黑土公司在丙地签订了《经销贸易协议》,协议约定白云公司委托黑土公司代理销售“云”系列电动童车,付款方式为第一批先发货,货到3天内付清款项;从第二批起每批由黑土公司先付款,白云公司收款后立即发货。 合同签订后,白云公司依约向黑土公司提供了第一批货物及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黑土公司在收到货物与发票后立即通过银行转账向白云公司支付了货款。 2016年5月30日,白云公司与黑土公司因第二批货物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白云公司主张其向黑土公司交付了第二批货物,提供的证据如下:(1)编号为NO.2015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记账联)1张,证明其已经发货和第二批货物价税的合计金额;(2)白云公司自制的未经对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1份。经法院审查,黑土公司所持NO.2015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已经税务局进行了纳税抵扣认证。黑土公司则主张虽收到发票并进行报税抵扣,但不能证明对方提供了第二批货物,白云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016年11月15日,黑土公司在乙地的门市销售给消费者刘某的一辆“云”系列童车因质量问题导致刘某5岁的儿子小刘在丁地骑车时摔伤,刘某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有关白云公司提供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NO.2015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证明白云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 B.NO.2015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能直接证明白云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但黑土公司报税抵扣的行为可以作白云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的证明 C.白云公司自制未经对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可以直接证明白云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 D.白云公司自制未经对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无法证明白云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 E.黑土公司主张虽收到发票并进行报税抵扣,但不能证明对方提供了第二批货物的行为,属于反诉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B:出卖人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2)选项CD:白云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属于自制材料,对方未承认,无法证明第二批货物已交付;(3)选项E:反诉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黑土公司的主张只是反驳,而非反诉。 【知识点】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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