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有关甲的共有份额...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有关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如甲直接与戊签订共有份额转让合同,乙、丙、丁不得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
答案 ABCD
解析 (1)选项A: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选项B: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 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3)选项C:《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丙要求分期付款,属 于改变了履行方式,不属于同等条件)及期限等因素确定。(4)选项D: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优先 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当事人之间无约定)。(5)选项E: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15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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