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木公司是一家加工水果罐头的企业,截止2014年年底其负债总额达300万元,账面资金为350万元。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时,人民...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木木公司是一家加工水果罐头的企业,截止2014年年底其负债总额达300万元,账面资金为350万元。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木木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选项 A.因资金严重不足,木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B.法定代表人刘某下落不明但有其他人员管理财产,木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C.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木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D.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木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E.因财产无法变现,木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答案 ACDE
解析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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