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在A市B县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甲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A市B县国税局以该合伙企业偷税漏税为由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在A市B县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甲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A市B县国税局以该合伙企业偷税漏税为由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合伙企业不服,向A市国税局提出复议,A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将罚款数额改为1.5万元。该合伙企业对此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由甲、乙、丙、丁推选一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应当以A市国税局为被告 C.应当以A市B县国税局和A市国税局为共同被告 D.若A市国税局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该合伙企业对罚款不服的,以A市国税局为被告
答案 B
解析 (1)选项A: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2)选项C: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 告;(3)选项D: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 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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