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设备寄存在乙处,乙未经甲同意,用该设备作为出资与丙设立了丁公司,丙和丁公司对乙并不享有设备所有权一事均不知情,乙已将该设备交付给丁公司。根据公司法律...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将其设备寄存在乙处,乙未经甲同意,用该设备作为出资与丙设立了丁公司,丙和丁公司对乙并不享有设备所有权一事均不知情,乙已将该设备交付给丁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选项 A、甲有权取回设备 B、甲无权取回设备,但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C、甲无权取回设备,但可以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D、甲无权取回设备,但可以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 B
解析 出资人乙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只要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最终为丁公司所有,甲无权取回设备,但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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