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1110万元,专用于职工食堂,记入固定资产,并于...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1110万元,专用于职工食堂,记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并准予在当月抵扣。2017年6月将该办公楼改变用途用作厂房仓库。则该企业针对此业务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2017年6月可抵扣进项税额99万元 B.2017年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99万元 C.2017年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59.4万元 D.2018年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9.6万元 E.针对此笔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99万元
答案 CDE
解析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针对本题,不动产净值率=[1110-1110/(10*12)*12]1110=90% 可抵扣进项税额=1110/(1+11%)*11%*90%=99(万元) 按照本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针对本题,2017年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59.4万元(99*60%),2018年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9.6万元(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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