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为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1)该公司在天津市承接的两项建筑业服务,于8月竣工结算。项目一为营改增前的...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为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该公司在天津市承接的两项建筑业服务,于8月竣工结算。项目一为营改增前的项目,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收取全部工程款500万元,发生分包支出30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二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用一般计税办法,收取全部工程款888万元,发生分包分支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增值税税额22万元。上述全部款项均已收讫,分包支付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2)该公司将位于天津市的两处不动产出租,基本情况如下: 不动产
选项 A,购置于2008年,购买时价格为500万元,取得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每月取得租金5万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不动产B,购置于2016年5月,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增值税额88万元,每月取得租金8万元,按一般计税办法纳税。上述租金均按月收取。 要求: <1> 、上述建筑业服务和租赁服务,是否需要预缴税款,若需要预缴税款,应如何计算预缴增值税,应向何地预缴。 <2> 、若需预缴,计算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摘要)。(单位:元)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摘要)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摘要)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摘要)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摘要)
答案
解析 <1>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出租其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不动产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营改增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建筑项目一应预缴的税款=(5000000-3000000)(1+3%)*3%=58252.43(元) 建筑项目二应预缴的税款=(8880000-2220000)(1+11%)*2%=120000(元) 不动产A租赁应预缴的税款=50000(1+5%)*5%=2380.95(元) 不动产B租赁应预缴的税款=80000(1+11%)*3%=2162.16(元) <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摘要)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摘要)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摘要)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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