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的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与销售。2016年1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日,从某林场外购原木一批,以银行存款支付购买价款10...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市的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与销售。2016年1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日,从某林场外购原木一批,以银行存款支付购买价款100万元,取得合法发票,材料已验收入库; 5日,外购染料油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14日,将一批成本为37.5万元的原木委托乙公司加工成实木地板,支付乙公司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支付
选项 A公司运费1万元,增值税0.11万元,以上款项均采用银行存款支付且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乙公司已按税法规定履行了扣缴义务(乙公司无同类应税消费品)。 22日,甲公司将委托乙公司加工的实木地板全部收回,以6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出售给B公司,并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已送存银行。 28日,将100箱Y型号实木地板与C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进行等价交换。100箱Y型号地板上月的不含税售价分别为40万元、45万元、50万元、65万元。乙公司机器设备的市场公允价值为50万元(不含税),该批实木地板的成本为35万元,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公司将换入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30日,甲公司进行了相应的税务核算与计提。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答案金额万元表示,消费税税率为5%)。 (1)按顺序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含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简述甲公司进行交换相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规定。(答案金额以万元表述)
答案
解析 (1)1日: 借:原材料                    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100 5日: 借:原材料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应付账款                   23.4 14日 借:委托加工物资                37.5 贷:原材料                   37.5 借:委托加工物资                 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1 贷:银行存款                   12.81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5[(37.5+10+1)/(1-5%)]*5% 贷:银行存款                   2.55 22日 借:库存商品                  48.5 贷:委托加工物资                 48.5 借:银行存款                  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 贷:库存商品                   48.5 28日 借:固定资产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 贷:库存商品                   35 30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0.49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49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25 ——应交城建税            0.29 ——应交教育费附加          0.13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0.08 (2) 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2+8.5-(13+3.4+1.81)=0.49(万元) 甲公司应缴纳消费税=(60+65)*5%-2.55=3.7(万元) 应交城建税=(0.49+3.7)*7%=0.29(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0.49+3.7)*3%=0.13(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0.49+3.7)*2%=0.08(万元) (3)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分解为销售货物和购入资产两笔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325秒, 内存占用1.04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