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佛市万亿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某,主要从事玻璃制品销售。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万亿公...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丘佛市万亿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某,主要从事玻璃制品销售。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万亿公司与税收管理员陈某相互勾结,部分销售收入不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另一税收管理员任某对此知情。任某在接受万亿公司2000元红包后,对万亿公司未申报纳税一直放任不管。   2017年12月,税务局检查发现:2015年度,万亿公司瞒报销售收入58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10万元,占该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24%;2016年度,万亿公司瞒报销售收入758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42万元,占该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42%。税务局依法决定追缴,万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拒不补缴上述税款。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对万亿公司及汪某以逃税罪提起公诉。在此期间,汪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检察机关对其本人以及万亿公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且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有关万亿公司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万亿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案逃税罪是自然人犯罪 B.万亿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案逃税罪是单位犯罪 C.万亿公司是本案逃税罪的犯罪主体 D.万亿公司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E.万亿公司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因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核逃税罪。万亿公司为谋取本单位非法利益,涉嫌逃税罪,属于单位犯罪。所以选项A错误。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所以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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