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演出公司与“良人”三人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红苹果》,酬金2万元。下列关于该债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债属于复...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演出公司与“良人”三人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红苹果》,酬金2万元。下列关于该债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债属于复数主体之债 B.该债属于选择之债 C.该债属于法定之债 D.该债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分类。“良人”三人组合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故属于单数主体之债。所以选项A错误;该演唱组合的合同之债为演唱自创歌曲《红苹果》,标的不具有选择性,所以选项B错误;该债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属于约定之债,所以选项C错误;该债的标的是演唱歌曲,属于劳务之债,所以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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