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各出资20万元共同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任执行董事,乙为公司监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丙、丁认为公司的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要求召开...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各出资20万元共同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任执行董事,乙为公司监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丙、丁认为公司的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改选执行董事,但遭到甲的反对。以下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丙、丁可自行发起召集并主持了公司临时股东会 B.必须由乙负责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C.应由乙负责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乙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丙、丁才可以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D.不能召集临时股东会,只能按照公司章程召开定期会议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因为在遭到甲的反对后,应由乙(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乙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丙、丁才可以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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