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甲、乙、丙三人筹备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甲以自己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B公司办公房屋一幢,月租金5万元。A公司...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发起人甲、乙、丙三人筹备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甲以自己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B公司办公房屋一幢,月租金5万元。A公司成立后入住了该办公房并正常经营,后A公司和甲均未支付B公司相应的租金,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由于合同当事人为甲和B公司,因此B公司只能要求甲支付租金 B.由于A公司成立后未对该租赁合同进行确认,如果B公司请求A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B公司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者成立后的A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D.甲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该租赁合同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签订合同的问题。《民法典》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所以,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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