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居民李某被公司派往A国工作6个月。在A国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支付,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50000元,并由该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9年中国居民李某被公司派往A国工作6个月。在A国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支付,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50000元,并由该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李某取得A国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40000元,按A国的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2009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0 B:1110 C:2400 D:3510
答案 B
解析 李某在A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4800)*30%-3375]*6=61110(元),已由分支机构代扣代缴税额=10000*6=60000(元),则工资薪金应在我国补缴个税=61110-60000=1110(元);李某在A国的劳务报酬所得抵免限额=40000*(1-20%)*30%-2000=7600(元),在境外已经缴纳税款10000元,所以在我国境内不用补缴税款。2009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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