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王女士2013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及其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目,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任A国和B国设计项目,各...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中国居民王女士2013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及其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目,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任A国和B国设计项目,各取得设计费收入80000元,在A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在B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2013年王女士取得的上述收入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选项 A、4800 B、5200 C、8800 D、9800
答案 C
解析 王女士取得境内劳务报酬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在A、B两国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在我国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40%-7000=18600(元),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15000元,在我国应补税=18600-15000=3600(元);存B国已纳个人所得税20000元,不用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2013年王女士合计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3600=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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