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A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投资者,2013年从甲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8万元(王某在甲公司并未任职),将其中2万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以投资...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王某为A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投资者,2013年从甲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8万元(王某在甲公司并未任职),将其中2万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以投资者的名义向A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万元用于非生产经营,年末末偿还借款。上述事项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选项 A、11200 B、11400 C、16190 D、17440
答案 D
解析 个人从非任职公司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不用于牛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80000*(1-20%)*30%=19200(元);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税前允许扣除捐赠支出19200元。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19200]*30%-2000+30000*20%=17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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