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8 月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A 类面膜300 盒,每盒5 片,合同约定8 月、9...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8 月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A 类面膜300 盒,每盒5 片,合同约定8 月、9 月各收取价款的50%,不含税总价款27000元,截止当月末,款项尚未收到。 (2)将A 类面膜2 片和单价30 元的B 类护肤液1 瓶组成套装,以每套不含税价款60 元,委托乙企业代销,当期代销100 套,已收到代销清单,款项尚未收到。(3)将本单位生产的A 类面膜120 盒作为“中秋”节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女职工。 (4)为研发新型化妆品,以本单位生产的C 类面霜50 瓶与某小规模纳税人交换其生产的酒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酒精不含税价格2000 元、税额60 元。已知C 类面霜不含税平均售价为每瓶40 元、不含税最高售价为每瓶 42 元,C 类面霜每瓶 2ml。( 5)本月生产高档化妆品材料领用情况如下表: 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1)中,8 月甲企业应缴纳消费税( )元。
选项 A.0 B.2025 C.4050 D.8100
答案 B
解析 征收消费税的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 元/毫升(克)或15 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A 类面膜不含税单价=27000÷300÷5=18(元/片),大于15 元/片,属于高档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应缴纳消费税=27000×50%×15%=2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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