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餐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政策,2019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一批餐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元。 (2)从...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餐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政策,2019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一批餐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元。 (2)从农户手中购入一批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金额50000元,当期领用其中10%用于职工食堂,剩余90%作为食材被用于餐饮业务。 (3)当期取得不含税餐饮收入100000元;转让一台2008年购入的厨房用设备,取得含税收入8240元,该企业未放弃相关减税优惠。 已知: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7.5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餐饮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元。
选项 A.0 B.750 C.650 D.160
答案 D
解析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8240÷1.03×2%=160(元)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能抵减简易计税项目税额。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160=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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