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 )将成本为600万元的产品80%对外销售,取得含税价款1000万元;另外20%...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 1 )将成本为600万元的产品80%对外销售,取得含税价款1000万元;另外20%的产品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2)购人生产原料- -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51万元。 (3)购进-辆小汽车作为销售部门公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 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3.4万元。 (4)在某市购人3间房屋作为当地办事处工作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450万元。 (5)支付某广告公司广告设计费,取得该广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5万元。 (6)上月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未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因保管不善发生损失,已知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15万元(含运费0.15万元,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产品上月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业务(4)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万 元。
选项 A.49.50 B.29.70 C.27.00 D.19.80
答案 C
解析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因此业务(4)可抵扣的进项税额=450x 10% x 60%=27.00 (万元)。 注意: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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