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甲公司以一辆价值3000万元的汽车作为质押物,向乙银行借款2800万元,借期2年。2019年5月2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7年7月1日,甲公司以一辆价值3000万元的汽车作为质押物,向乙银行借款2800万元,借期2年。2019年5月2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拟清偿该借款以取回汽车,第三方评估机构给出的价值为2300万元。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管理人不得取回该汽车 B.管理人不需要清偿乙银行,即可取回汽车 C.管理人应向乙银行清偿2300万元,剩余500万元申报破产债权 D.管理人应向乙银行清偿2800万元
答案 C
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本题中,汽车的市价为2300万元,管理人清偿应以此为限,剩余未清偿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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