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选项适用股份有限公司情形的是(  )。 Ⅰ.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Ⅱ.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选项适用股份有限公司情形的是(  )。 Ⅰ.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Ⅱ.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Ⅲ.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Ⅳ.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选项 A.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Ⅱ、Ⅲ、Ⅳ D.Ⅰ、Ⅱ、Ⅳ
答案 C
解析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280秒, 内存占用1.04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