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Ⅰ.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Ⅰ.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Ⅱ.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Ⅲ.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Ⅳ.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选项 A.Ⅰ、Ⅲ B.Ⅱ、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答案 A
解析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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