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2年3月王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下列情形中,王先生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A.张女士...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2年3月王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下列情形中,王先生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
选项 A.张女士于2011年12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B.张女士和与王先生在2011年8月生育一女 C.张女士在2012年3月时已怀孕3个月 D.张女士于2011年8月因车祸丧失生育能力
答案 D
解析 张女士于2011年8月因车祸丧失生育能力,并不是禁止男方提出离婚要求的限制条件。 本题是对诉讼离婚特别规定的考查。《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婴儿、胎儿的身心健康,在一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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