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选项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本题中罗伯逊是甲国人,其原始住所在甲国。但其与家人久居乙国,即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视为其在乙国有住所。罗伯逊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应视为在丙国经常居住,视为其在丙国也有住所:后罗伯逊长期居住于北京,应视为在中国有住所。在罗伯逊有几个住所的情况下,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纠纷涉及丙国,故以丙国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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