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甲公司与香港特区乙公司签订一饰品买卖合同,并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交由香港仲裁机构仲裁。后双方因饰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并提交了仲裁。仲裁庭作出一项仲裁裁决。...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内地甲公司与香港特区乙公司签订一饰品买卖合同,并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交由香港仲裁机构仲裁。后双方因饰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并提交了仲裁。仲裁庭作出一项仲裁裁决。请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若乙公司在河北和广东均有财产的,则甲公司可分别向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B:若乙公司在广东和香港特区均有财产的,如果在一地法院执行后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C:若乙公司在广东和香港特区均有财产,则甲公司可以同时向两地的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D:若该裁决是在香港特区回归后到本安排生效前因故未能申请执行的,则乙公司应在安排生效后1年内提出申请
答案 B
解析 根据该《安排》,有关管辖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高等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可选择其一,但不得同时向两个提出申请;香港特区回归后到本安排生效前因故未能申请执行的,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在安排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故D项错,A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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