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市,2018年4月在B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350万元,支付分包款120万元,属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市,2018年4月在B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350万元,支付分包款120万元,属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甲公司在建筑服务发生地B市应预缴增值税( )万元。
选项 A.4.14 B.6.22 C.6.70 D.22.79
答案 A
解析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350-120)÷(1+11%)×2%=4.14(万元)

相关内容:建筑,公司,增值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2018年,含税,收入,350万元,支付,120万元,开工,日期,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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