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哪些不能构成犯罪?A:15岁的甲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低年级学生带来学校的水果,数量不大,也未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不...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
选项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哪些不能构成犯罪? A:15岁的甲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低年级学生带来学校的水果,数量不大,也未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等危害后果 B:法院认定乙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判决免除处罚 C:丙大义灭亲将其作恶多端的儿子杀死,当地法院判处其缓刑,未予以关押 D:丁为某炼铝厂厂长,为了其所在的单位利益,经集体研究同意指挥职员3个月间盗电100万度,价值30万元,法院认为丁所在的炼铝厂不能成立单位犯罪,丁也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 AD
解析 A选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情形。B选项,属于构成犯罪但免除处罚的情形,仍然成立犯罪。C选项,属于缓刑的适用,判刑的前提即是构成犯罪。D选项,属于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为了追求射杀野兔的非犯罪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误伤乙的情况下,放任乙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某甲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且,某甲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意外事件。A选项正确。丙作为护士因为疏忽,未作皮试,即给某乙注射破伤风针,某乙因药物过敏而死,这种结果是护士丙应当预见到的。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疏忽大意过失。B项正确。 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共犯)地位或身份。例如:(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不是特殊主体。(2)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参加者等,也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作用,不是特殊主体。(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是特殊主体。(4)赌博罪中赌头、赌棍以及常业犯中的非法经营者等,也不是特殊主体。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452秒, 内存占用1.04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