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李某素有积怨,得知李某持铁棍向其父挑衅后,便前往李某家滋事。因李某不在家,甲返回途中,从路过的丁家取了一把菜刀藏于身后。李某闻讯赶至并持铁棍打甲,甲即...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与李某素有积怨,得知李某持铁棍向其父挑衅后,便前往李某家滋事。因李某不在家,甲返回途中,从路过的丁家取了一把菜刀藏于身后。李某闻讯赶至并持铁棍打甲,甲即持菜刀与李某对打,砍伤李某左手腕关节(轻伤),甲也被随后赶至的李某之子丙打伤。甲在住院治疗期间委托其姐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甲辩解是在受到李某一家围攻殴打时才拔刀还击而砍伤李某的,属于正当防卫。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选项 A:成立自首 B: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C:成立自首,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 AD
解析 【考点】自首及正当防卫。详解:依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本题情形属于互殴行为,缺乏防卫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自然也不具备防卫过当情节。自首的如实供述只要求基本事实属实,就本案而言,甲承认持菜刀砍伤李某的事实就可认为如实供述。甲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对基本事实供述属实但对其性质进行辩解的,不认为是不如实供述。依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甲仍成立自首,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错误。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A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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