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为甲区、户籍所在地为乙区的李某,被丙区的公安局带到丁区限制人身自由达24小时之久,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关于管辖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A...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经常居住地为甲区、户籍所在地为乙区的李某,被丙区的公安局带到丁区限制人身自由达24小时之久,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关于管辖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必须是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 B:必须是乙区或丙区人民法院 C:可以是甲区、乙区或者丙区人民法院 D:可以是甲区、乙区、丙区或者丁区人民法院
答案 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参照《行政诉讼解释》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甲乙丁区均属于原告所在地,丙区为被告所在地,四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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