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起诉县工商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情认为李某应当起诉质检局,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直接变更原告B: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李某起诉县工商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情认为李某应当起诉质检局,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直接变更原告 B: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强制变更被告为质检局 C: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D: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将质检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 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题看似较为简单,答案为裁定驳回起诉,但要注意不要于与该条第2款的规定相混淆,"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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