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青年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选项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答案 D
解析 【考点】犯罪的构成要件。详解: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决定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又可分为具体要件和共同要件。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共同要件是指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必须要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本题选项A是犯罪客观方面要件,B项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C项是犯罪主体要件,而D项犯罪时间、地点并不是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对抢夺罪的犯罪构成没有意义。因此,应当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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