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来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B:甲等四人可决...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来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答案 ABD
解析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对外效力【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因此,A、B、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当合同相对人为善意时候,合同有效,C错误。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653秒, 内存占用1.03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