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案中的被执行人梅斯因特公司在履行生效判决之前分立为梅斯公司与因特公司。经查,分立前,梅斯因特公司共有资产200万元,其中的80万元现由梅斯公司取得,12...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案中的被执行人梅斯因特公司在履行生效判决之前分立为梅斯公司与因特公司。经查,分立前,梅斯因特公司共有资产200万元,其中的80万元现由梅斯公司取得,120万元现由因特公司所有。依判决,梅斯因特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桔子公司100万元。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选项 A:裁定梅斯公司与因特公司连带承担梅斯因特公司与桔子公司的债务 B:裁定中止执行 C:裁定由梅斯公司给付桔子公司40万元 D:裁定由因特公司给付桔子公司60万元
答案 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9条规定:"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为80万元与120万元的比例为2:3,则两公司对100万元债务的承担为40万元和60万元,C、D两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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