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是关于证据交换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A:律师可以在律师事务所组织进行证据交换B:证据交换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C:证据交换可以由书记员主持D:证...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下列是关于证据交换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选项 A:律师可以在律师事务所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B:证据交换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C:证据交换可以由书记员主持 D:证据交换只能依申请启动
答案 A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因此A项说证据交换在律所,不正确。而C项中由书记员主持证据交换,由于书记员不属于审判人员,所以C项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所以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由上可知,证据交换是由法院组织的,即由法院依职权即可启动。据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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