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但也存在例外,下列情形中,可以少于3...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但也存在例外,下列情形中,可以少于30日的有:
选项 A: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提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提供证据的,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B: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C:一审普通程序中,举证期限届满后,法院酌情让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提供反证的,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 D:一审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指定的举证期限
答案 BCD
解析 根据《举证时限规定》第8条规定:"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但A项中当事人是因为主观原因而未能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因此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因此不属于可以少于30日的例外,依题意,A项不当选。 根据《举证时限规定》第2条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据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B项当选。 根据《举证时限规定》第1条规定:"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因此,C、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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