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武区法院审理原告债权人张某和被告债务人王某的医疗费纠纷一案,张某提出由于王某不愿给钱导致自己生活过于困难,急需被告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法院经审查作出了先...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宣武区法院审理原告债权人张某和被告债务人王某的医疗费纠纷一案,张某提出由于王某不愿给钱导致自己生活过于困难,急需被告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法院经审查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王某不服提出异议,法院对此异议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法院的做法中错误的是:
选项 A:审查之后才能进行先予执行 B:先行进行先予执行,不用等审查结束 C:对于已经进行先予执行的部分不用追回,其他部分暂缓,等待对异议的审查结果 D:如果原告愿意提供少部分担保,法院可以先行进行先予执行
答案 A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可见本题正确的做法是B,应该记住中国的诉讼法基本上一切救济途径过程中都是不停止原来决定的执行的,只有很少的例外,比如刑事诉讼中死刑的执行和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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