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 D
解析 【考点】债权出质【详解】《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选项A表述正确。此外,《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类比该规定,若须使质权对债务人丙发生效力,必须通知债务人丙,故选项B正确。在将出质事实通知债务人丙之后,其不得自行向甲清偿债务,须经质权人同意方可清偿或将清偿款提存,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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