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因为朱某借其现金5000元未还,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准备按普通程序审理,朱某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后,法院考虑到本案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钱某因为朱某借其现金5000元未还,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准备按普通程序审理,朱某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后,法院考虑到本案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决定将该案由普通程序转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此,朱某提出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B: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C:朱某无权异议,法院不能再决定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D: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答案 B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因此,选项C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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