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子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而接受。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子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而接受。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因天灾而毁损、灭失的,乙不得向丙索赔
答案 B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 《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因天灾而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主负担,因此,乙不可以向丙索赔。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369秒, 内存占用1.03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