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户籍在甲区的小张向户籍在乙区的小李借款3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2009年3月起,小张一直在丙区其父母家中居住。2011年6月,小李向丙区法...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8年8月,户籍在甲区的小张向户籍在乙区的小李借款3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2009年3月起,小张一直在丙区其父母家中居住。2011年6月,小李向丙区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归还3万元。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10年9月小张就已搬回甲区,于是以丙区未形成小张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在开庭审理前,因工作关系,小张的户籍已迁至丁区住进单位宿舍。此时,甲区法院的下列哪个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区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丙区法院 B:甲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丁区法院 C:甲区应继续审理案件 D:甲区法院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 C
解析 移送管辖即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需注意以下程序问题:第一,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是一次。为保证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第二,管辖恒定问题。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后,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同时,也不得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考生需注意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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