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谦爱好马术运动,从伯乐马场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匹枣红色的荷兰混血马。双方约定合同成立后这匹马仍由伯乐马场代为饲养,于谦按月支付饲养费用。半年后该马生下小...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于谦爱好马术运动,从伯乐马场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匹枣红色的荷兰混血马。双方约定合同成立后这匹马仍由伯乐马场代为饲养,于谦按月支付饲养费用。半年后该马生下小马驹1匹,1年后,伯乐马场由于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只好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该荷兰混血马不属于破产财产 B:该荷兰混血马属于破产财产 C:该荷兰混血马生下的小马驹属于破产财产 D:于谦对小马驹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 A
解析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出卖人伯乐马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向买受人于谦履行交付,自占有改定的约定生效时,该马匹的所有权归于谦所有。伯乐马场破产时,该马不属于破产财产,于谦享有取回权。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小马驹属于该荷兰混血马的天然孳息,双方对该孳息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即于谦享有该小马驹的所有权。故C项错误、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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