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8年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选项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也就是说,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只要丁代为清偿而消除抵押权。但题目中并没有这一事实,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是无权处分合同,它只有在抵押权人乙不同意时才无效,在乙未表态前是效力待定的,所以C项错误,当选。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物权,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所以A项正确,不当选。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体现了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相区分规则,当然引起它们的法律事实也要相区分。所以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亦即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成立且生效,故B项正确,不当选。至于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丙可以要求甲因违约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故D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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