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二子乙、丙,甲于2003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11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2003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11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选项 A:乙、丙各得1/2 B:乙得2/3,丙得1/3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 C
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无效。在本题中,甲在立遗嘱时,丙还是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甲未为丙保留必留份,故遗嘱无效。但是依《继承法解释》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所以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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