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与西门合伙开了一家加工厂,2008年10月武大到广州进货后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西门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武大为失踪人。人民法院指定武大妻潘某为其财产...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武大与西门合伙开了一家加工厂,2008年10月武大到广州进货后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西门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武大为失踪人。人民法院指定武大妻潘某为其财产代管人。武大的父母以潘某与他人通奸不适合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A:如果武大父母提出证据,则人民法院可径直裁定撤销潘某的代管人身份,并指定武大父母为财产代管人 B:按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C:告知其以潘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D:告知其代管人一经指定即不得变更
答案 C
解析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5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此C项当选。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443秒, 内存占用1.03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