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有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5月5日,甲与乙交流时谈起甲最近的一批低价木材将照顾合作伙伴,以丙为出卖对象,就等丙答应了。5月6日,乙因另外一批生意...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三人有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5月5日,甲与乙交流时谈起甲最近的一批低价木材将照顾合作伙伴,以丙为出卖对象,就等丙答应了。5月6日,乙因另外一批生意向丙寄发合同书时顺便发出了甲出卖这批木材的合作意向。信件于5月7日到达。5月8日,丙致电报甲:将近日汇款,亲自上门提货。5月9日,甲收到电报后回电话称:不用着急付款,将送货上门。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甲的要约在5月6日生效 B:甲和丙间的合同在5月9日成立 C:5月8日丙致电甲属于要约 D:5月7日乙致丙的合同书所载合作意向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答案 C
解析 对于要约的生效,我国采取到达主义,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须要约人向相对人表示才有效,且这种表示要传达给相对人。要约邀请则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行使对象一般是可能作出承诺的人。故A、D项错误。 乙的顺便发送行为所表明的合作意向,只是一种带话或传话,一般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合同法》第30条进一步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故甲5月9日对合同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B项错误;C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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