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源房产公司在开发"怡海花园"小区时与相邻的实验中学达成协议,实验中学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广源公司一次性支付100万元作为补偿。...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广源房产公司在开发"怡海花园"小区时与相邻的实验中学达成协议,实验中学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广源公司一次性支付1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怡海花园"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几年后,实验中学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教学楼。广源公司以及"怡海花园"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实验中学停止修建。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选项 A:广源公司有权禁止实验中学建造该教学楼,因为广源公司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B:业主无权禁止实验中学建造该教学楼,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C:业主无权禁止实验中学建造该教学楼,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 D:涉及地役权的每个业主都有权禁止实验中学建造该教学楼
答案 D
解析 《物权法》第165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人必须同时是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本题中,广源公司已将开发的房屋全部销售给了业主,广源公司既非需役地的所有权人亦非使用权人,广源公司已经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故A项错误。该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本题中,业主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取得对实验中学的地役权,该地役权合同虽然未经登记,但由于实验中学不是地役权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业主享有的地役权对实验中学继续有效。综上所述,B项错误、C项错误,只有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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