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论述中,哪项是错误的?()A: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B: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论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 B: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C: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 D: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审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
答案 C
解析 【考点】简易程序的特点。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6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所以,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所以,B、D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所以C项错误,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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