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与至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十分看重。现辛某居于甲市,至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乙市,双方签订...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辛某与至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十分看重。现辛某居于甲市,至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乙市,双方签订合同是在丙市,加工行为将会在丁市完成。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B: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甲市或者乙市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 C:丙市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但是丁市法院不能成为管辖法院 D:本合同不含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答案 B
解析 合同种类如何以及是否包含涉外因素不是可以约定管辖的前提条件,AD选项错误。甲市和乙市分别是原被告住所地,所以可以成为管辖法院所在地,B选项正确。丙市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这并无问题,但丁市作为加工行为完成地,根据《民诉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丁市就是本合同的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因此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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