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签发票据给乙,丙从乙处窃取票据,丁明知丙是窃取而受让票据,丁又将票据赠与不知情的戊。下列说法哪些正确?()A:戊为基于善意的合法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B...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签发票据给乙,丙从乙处窃取票据,丁明知丙是窃取而受让票据,丁又将票据赠与不知情的戊。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选项 A:戊为基于善意的合法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 B:付款人可以经乙通知支付为由拒绝付款 C:戊提示付款遭拒绝后可向甲追索 D:戊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丁追索,丁清偿后可以再追索
答案 B
解析 【考点】票据权利取得。详解: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其一是善意原则,其二是对价原则。主张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五个要件:(1)直接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2)受让人支付了对价;(3)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取得票据;(4)通过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5)受让人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问题。据此,本题中戊不享有票据权利,选项A、C、D是错误的。而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通过挂失止付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经挂失后付款人便可以止付,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解答本题的依据是《票据法》第15条及票据法的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原则。解答本题应注意的是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便是取得人必须给付了对价,因赠与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主张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本身应继受其前手在票据权利上的所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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